告知一下我的状况
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在九月撒柜
我只工作到九月底
但当时我已经七八个月
再不久我就要準备待产了
却听到这个恶耗
虽不是被公司要求离职
但在这时段因公司因素自己也要离职
真的很欧
当时公司还有帮我保劳健保至9月底
但我因为已经大着肚子 也无法继续找工作投保
也怕没有劳健保 生小孩没保障
之后有听老公说 他们公司可以让我加保
10月开始我就投保在他们公司了
这样是不是劳保生育津贴一样就没有补助了
因为我只是加保在他们公司
是吗
因为朋友有的说我如果继续加保还是可以的@@
可否请懂劳健保的妈妈回答我这个疑问呢 谢谢
您可以去找外面的工会加保呀!
这样就可以领生育津贴啰!
我是工作结束后找工会投劳健保的,也问过了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喔!
妳有连续加保就有资格请领,
所以不用担心,
如果不放心,妳可以先打电话到劳保局询问哦~
一、 请领资格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。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。
※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,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、早产、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,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,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。
※ 所谓【早产】係妊娠周数大于20周,小于37周生产者;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,少于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。
二、 给付标準
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,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(包括当月)起,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。
三、 请领手续
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,应备下列书件(均应盖妥印章):
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。
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载有生母及婴儿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专栏记事之户籍誊本正本。
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,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,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:
出生证明书係英、日文影本者,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(正本不须签証,逕送本局办理)。
出生证明书为英、日文以外者,不论正本或影本,应翻译为中文,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之签证。
中译本未经签证者,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。
死产者,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、助产士出具之死产证明书(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、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)。
四、 注意事项
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,自得请领之日起,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。
女性被保险人于加保生效期间分娩或早产者,始得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。
被保险人流产、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,不得请领生育给付。
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,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。
被保险人请领之生育给付,投保单位如已先行垫发者,得于办理生育给付申请手续时,取得被保险人出具之证明书(请叙明垫付之投保单位名称、给付种类、金额及出具之日期并加盖被保险人与申请书相同印章后,黏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失),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(如支票影本、存摺影本或收据等),且于给付申请书上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,以便将生育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。
1你加保在先生公司是劳保吗?还是健保?
健保可以加眷属,但是劳保应该是不可以
2如果你是加劳保,只要没有被劳保局查到,无工作事实加保,应该是可以申请生育给付一个月。
你有投保在妳先生公司那就可以领啊!
到时候劳保局会帮你算6个月来的投保薪资是多少
然后补助一个月
要有加保劳保才可以申请,保公会比较便宜吧
比起领1个月的生育给付
你当初应该去申请失业给付才对
虽然失业给付是投保新资的6成而已
但可以领6个月耶!!(如果一直没工作的话)
(原作者于 2008-11-06 16:43:45 重新编辑过)
如果你生产时没有加入劳保
是无法领生育补助的
(即时你之前已经累积超过280日的年资)
所以最好的是赶快找一家愿意让你加入的工会
(不是每间工会都会让孕妇加入)
然后继续缴劳保
不过,工会要缴的劳保费跟你上班时要缴的劳保费不一样喔
(很像是因为上班的话公司会帮你出一部分的劳保费)
而且刚加入工会未必可以投保较高的额度
(这部分要问问各家工会)
所以可以领到的一个月生育补助
可能没有以前上班时的月薪那么高
(因为是请领还是生产时前六个月投保的平均薪资)
另外
领失业补助可以领比较多个月
(虽然只有原本的六成薪)
不过很像每个月要有几家公司面试的记录
(证明你是真的有在找工作,只是一时还找不到)
请问我也有这样的问题= ="
如果我现在先去加公会的劳保,等生完领完生育补助再退出,之后再去申请失业津贴,这样可以吗??
其实我也想知道,如果我可以入了工会去领生育津贴
那我还能同时再申请失业补助吗
我也还在询问中
去劳保局网站查了有关失业补助的资料
I请领资格
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,而有下列各种情形者得请领失业给付:
1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。
2至离职退保当日前3年内,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者。
3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。
II给付标準及期限
一 给付标準:
失业给付每月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60发给,自申请人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之第15日起算。
二 给付期限:
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。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,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。
受领失业给付未满6个月再参加本保险后非自愿离职,得依规定申领失业给付。但合併原已领取之失业给付月数及依第18条规定领取之提早就业奖助津贴,以发给6个月为限;合计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,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。
依前项规定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,自领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请领失业给付,其失业给付以发给3个月为限,领满3个月失业给付者,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。
(就业保险法规定,领满失业给付者,本保险(就业保险)年资重行起算,係指被保险人参加就业保险期间,均依法缴纳就业保险保险费之保险年资而言,与劳工保险之保险年资无关。)
三 给付金额之扣除:
申请人于受领失业给付期间另有工作者,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,其该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,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80部分,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。但总额低于基本工资者,不予扣除。
III请领手续
符合条件之申请人,应检附下列文件,亲自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,申请失业认定及接受就业谘询。
失业(再)认定、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。
离职证明书或定期契约证明文件。
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正背面影本。
被保险人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。
离职证明文件:指由投保单位或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;其取得有困难者,得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之同意,以书面释明理由代替之,文件或书面内容应载明申请人姓名、投保单位名称及离职原因。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推介就业及安排职业训练,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:
最高学历及经历证书影本。
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证照或执业执照影本。
曾接受职业训练之结训证书影本。
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于申请之日起14日内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时,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于翌日完成失业认定,并转请保险人核发失业给付。继续请领失业给付者,每个月应亲自前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失业再认定。